货款要不回来怎么办?国晖律师教您这样做!

2020/5/14 11:28:28 890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道xx路xx楼。法定代表人:康某某。
       被告一:北京xx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x街xx楼。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被告二: xx天津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x楼。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xx天津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有多次业务往来,原告向xx天津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供应正极连接铜排、负极连接铜排、线束等产品。原告履行全部业务,被告xx天津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至今拖欠货款1201492. 78元。xx天津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北京xx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为其股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xx天津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1492.78元; 2、判令被告xx天津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8980. 9元(该金额暂计算至2018年7月13日,请求判决以2018年1月15日为计算起点,央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3、判令被告北京xx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 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无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拖欠原告的货款?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天津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31日前给付原告深圳市xx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401492.78元,共计1019.278元。如被告任一期逾期未付,还应加付原告经济损失(自2018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未付放为基数,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北京xx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案件案件受理费12982元由深圳市xx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91元,由被告中xx天津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北京xx电动汽车技术有限公司负共6491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委托国晖律师起诉被告支付剩余货款以及利息、诉讼费用,原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提交了采购合同、往来款对账函、付款计划等证据。最后,双方在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关于本案的争议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152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