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某买卖合同,国晖律师介入追回140余万货款!
2020/6/12 15: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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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某,地址: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一:中铁XX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二: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原告诉称,原被告有业务往来。原告与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武汉管片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于2010年1月15日签订了《管片预埋件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原告向项目经理部提供管片预坦件等货物,并约定结算方式为次月30号前支付上月货物货款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结清。原告陆续向项目经理部提供相应货物,但项目经理部并未依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原告货款。
2018年12月4日,原告与项目经理部进行对账,项目经理部确认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079295元未支付,《对账单》有项目经理部的材料部长梁庚祖签字确认。后被告一于2018年12月14日向原告出具一张面额40万元的云信汇票,故截止起诉前,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679295元及相应利息未支付。
为了承接武汉管片项目,被告二临时设立该项目经理部,被告一作为项目经理部的上级单位,由其直接管理控制项目经理部。由于项目经理部未经工商注册登记,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对外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其设立及管理单位承担,故两被告应当对项目经理部尚欠原告的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仍拒不支付上述尚欠的货款及利息。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679295元及利息人民币63000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2月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剩余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三被告之间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共同确认截至2020年1月3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57,344.61元。
二、原告同意被告分3期支付上述款项,第1期款项人民币500, 000元被告应于2020年1月24日前支付给原告,第2期款项人民币327, 310元被告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第3期款项人民币630,034.61元被告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3日起,以被告剩余未付款项总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40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已由原告预缴,被告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迳付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业务往来,由原告向项目经理部提供管片预坦件等货物,并约定结算方式为次月30号前支付上月货物货款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一年内结清。但是被告在原告交付货物后,却剩余1,457,344.61元货款一直没有支付。
原告因此起诉,最终双方在国晖律师的介入下达成调解,被告分期支付剩余货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FHMZ0150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