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佛山XX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住所: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提供铁芯以及其配套产品。在2018年6月27日,2018年6月30日以及2018年7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三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购铁芯以及其配套产品。合同价款按实际重量与合同单价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铁芯以及其配套产品。铁芯以及其配套产品均能正常使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分别于2018年8月23日以及2018年9月21日对账确认拖欠原告货款。至今,余下货款115719.7元仍未向原告支付。且《购销合同》约定:因诉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无故拖欠货款,其行为已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货款人民币115719.7元。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货款所产生的逾期利息(逾期违约利息以尚未支付的货款115719.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至货款项实际清偿为止);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产生的律师费18000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逾期违约金?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佛山XX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佛山市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719.7元及以尚欠货款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佛山市XX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真实有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确认被告尚有115719.7元货款未支付,关于违约金方面,被告认为其不应当支付。
最终,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115719.7元及以尚欠货款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的违约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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