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虽然没有签字,但是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有效
2020/7/13 14: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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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住所深圳市龙华区
被告:保定市XX环保设备厂,法定代表人:王某,住所保定市新市区。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3月16日签订《除尘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滤筒式脉冲除尘器(抽屉型)、20HP中央脉冲集尘机等产品,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407900元,付款方式为: (1) 合同签订后2日内被告支付预付款为总货款的30%即为人民币122370元;(2) 设备运输到被告指定地点当日被告支付总货款的30%即为人民币122370元;(3) 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验收期为设备安装完工后七日内)后2日内被告支付总贷款的30%即为人民币122370元;(4) 设备总货款的10%作为质保金,设备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结清即为人民币40790元。
2016年4月5日,被告因车间粉尘性质需将部分除尘器普通滤芯改为防油防水滤芯使其达到最佳使用状态及要求风机改向,与原告达成一致协议并签订了《除尘器合同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总金额为人民币12460元,付款方式与原合同款项一起支付。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按约定将全部产品交付被告验收使用,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52216元,尚欠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6814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货款,被告却始终推诿拖延。
原告认为,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产品生产和交付义务,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的玻璃镀膜加工费525199.64元。
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的相应利息为29141元。
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9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之日的相应违约金;
以上,暂计总金额为614213.64元。
4、本案诉讼费、 保全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处理结果】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保定市XX环保设备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XX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68144 元、违约金50443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除尘设备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未签字,根据原被告双方工作人员短信可以认定该补充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因此被告未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及时偿还所欠货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051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