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不付货款,国晖律师多次沟通下双方达成调解
2020/12/14 14: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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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涟源市三甲乡。
被告:广州市XX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刘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诉称,2017年,被告多次向原告下单购买货物,原告依约交付,被告却迟迟不支付货款,经过双方对账尚欠83450元。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于2017年5月9日出具还款计划一张,约定自2017年6月开始,每月转款3000元,但截至目前为止被告仍欠73350元尚未支付。
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7335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641.43元。(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9月1日 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月13日)
[以上欠款与滞纳金总计74991.43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XX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陈某货款共58950元,承诺自2020年5月起,每月28日前向原告陈某至少支付货款3000元,直至货款支付完毕;如被告广州市XX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前述约定付款,原告陈某有权向法院申请一并执行全部余款并收取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837元,已由原告陈某支付,被告广州市XX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前迳付给原告陈某。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多次向原告订购产品,原告交付后被告就数次拖付货款,原告因此向法院起诉,至诉前被告尚有58950元没有支付。国晖律师在原告的委托下介入,多次与被告联系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分期支付剩余全部货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SHMS0732-127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