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被告违约拖欠货款,原告起诉后双方调解结案
2020/12/16 1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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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某,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深圳市YY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诉称,2018年5月至8月,原被告分别签订了多份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生产出售不同规格型号的自动售货机机柜及钣金件等产品,总金额人民币116,820元(含税),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生产并将货物运输至被告工厂,并及时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截止目前,被告仅支付货款69,885元,仍拖欠剩余货款46,935元一直未予支付。被告未按时支付货款的违约行为,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和资金流动造成了严重影响,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诸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46,935元及利息4321.54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月31日),合计人民币51,256.54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同意以46935元和解本案,该款项由被告分三期付清,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15645元,于2020年8月30日前支付15645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15645元;
二、上述款项由被告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三、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被告履行完上述付款义务后,双方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清结;
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承担243.5元,被告承担243.5元,原告已预缴487元,被告在支付第一期款项时一并支付243.5元给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多份采购合同,原告依据协议履行了供货义务后,被告却总是拖欠货款,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晖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积极准备证据材料,撰写法律文书,及时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后经法官调解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0)YHMS001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