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高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连平县元善镇XX电子加工厂,实际经营者:谢某,住所地:连平县。
原告诉称,原、被告一直保持业务往来关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五金件等货物。被告每次系通过微信或者电话方式向原告下单,原告收悉订单后随即备好货物,等待被告随时上门提取。被告收取货物后即在原告出具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作为结算凭证。从2018年6月起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至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时止,被告尚欠原告2018年6月-2019年1月货款未付,共计106479元。此后,原告虽多次找至被告催要上述货款但均未果。
原告认为,原告已完全、适当地履行了约定的货物给付义务,被告理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被告无故拒不支付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9137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元及利息(以91379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货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0000 元。
二、被告同意向原告清偿上述货款,具体支付方式如下:自2020年6月起,在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直至所有货款清偿完毕为止。
三、如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超过宽限期五天仍不完成支付的,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一万元并持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全部未付金额。
四、若被告履行完毕本协议所确定的全部还款义务后,原、被告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一直保持业务往来关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五金件等货物。原告收悉订单后随即备好货物,等待被告随时上门提取。被告收取货物后即在原告出具的送货单上签字确认作为结算凭证。从2018年6月起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迫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国晖律师在接到原告委托后,指导、协助原告调查取证,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同意于每月10日前支付1000元,直至剩余货款全部支付完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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