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原告在国晖律师代理下起诉,最终调解结案
2020/12/21 16: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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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惠州XX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某,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罗阳镇。
被告:XX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XX精密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住所地:东莞市横沥镇。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9年4月10日、4月22日、6月25日通过电子邮件连续向原告发出模具采购订单,订单金额共计2,533,209.88元,原告已全部履行交货义务。双方约定被告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后60天内付款,原告于2019年7月9日和2019年8月8日分别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354096.22元和1179113.66元的发票,被告对应付款时间应为2019年9月10日和2019年10月8日。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均不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笔货款1354096.22元,利息6996.16元(利息自2019年9月11日起算,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9年10月1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二笔货款1179113.66元,利息589.56元(自2019年10月9日起算,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9年10月11日,实际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3、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争议焦点】
被告剩余多少货款尚未支付?
【处理结果】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被告XX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确认拖欠原告惠州XX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653209.88元,并由原告在2019年12月9日前向被告开具与涉案货款等额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已确认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
二、被告XX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自愿在2019年12月16日前向原告惠州XX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货款2653209.88元。如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每延迟一日,则应向原告支付按未支付货款金额5%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XX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按第二项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惠州XX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货款的第二天向法院申请解封本案的财产保全手续。如原告惠州XX五金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提出申请,每延迟一日,原告惠州XX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向被告XX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支付保全金额5%的违约金,直到解除保全手续办理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供销关系,事实与法律关系均较为明晰,因此最后双方于开庭前一天友好协商,签订了《和解协议》,又在开庭当天将《和解协议》做成调解书结案。《和解协议》以及《民事调解书》的调整范围均超过了《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范围。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因此即使调解内容超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予以确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2506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