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被告拒不付款,原告起诉后达成调解
2020/12/24 15: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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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柳州市XX标准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某,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
被告:柳州XX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诉称,原告从2017年9月向被告XX公司供应焊接螺栓、螺钉、螺母等货物,双方约定货到付款。截止2018年1月,XX公司共供货25次,被告XX公司应付款172498元。后张某于2019年2月1日支付给XX公司3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2019年5月27日,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付款协议》,确认被告XX公司尚欠货款142498元,从2019年6月起,每月支付2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XX公司仍未依约付款,XX公司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决被告XX公司支付给XX公司货款本金142498元及逾期利息4403.8元(该利息按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9年5月24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利息计算至被告XX公司付清欠款时止);
二、判决张某对被告XX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XX公司、张某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及相应违约金?
【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柳州XX汽车配件制造 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柳州市XX标准件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42498元,定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72498元,余款70000元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
二、被告张某对被告柳州XX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柳州市XX标准件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保全费1255元,合计2874元(原告柳州市XX标准件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XX标准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37元,由被告柳州XX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437元,被告柳州XX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本案债务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柳州市XX标准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张某对被告柳州XX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从2017年9月向被告供应货物,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被告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然拒不支付,双方签订了《付款协议》后,被告也拒不履行,最终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国晖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参与诉讼,首先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被告因此主动与原告达成调解。最终的调解协议基本与原告诉讼请求一致,该争议得以解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275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