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焦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某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原告焦某某诉称,2020年至2021年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向被告提供模板木方,并将货物送至合同约定的地点,并由被告指定的签收人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然后原告定期通过微信方式向被告发送账单,并催要欠款。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3216181元一直未支付,故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216181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45067.63元(以3216181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计算至2023年4月11日,实际付至款清日止)。
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中,原告焦某某将货款金额变更为3145000元。
【争议焦点】被告是否需要偿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
【处理结果】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律师介入斡旋,法院主持下一致达成调解,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
一、经双方确认,截至2023年5月17日,被告巩某某尚欠原告焦某某货款3145000元。被告巩某某须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1500000元,余款1645000元须于2024年2月5日前付清。此款汇入焦某某指定的银行卡账号。如被告巩某某不按期足额支付货款,则余下未到期货款视为已到期,原告焦某某有权就所有未支付货款向桐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焦某某放弃要求被告巩某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本调解协议达成后,原告焦某某须立即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报告,请求尽快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案处理完毕后,双方就此事再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9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098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纠纷。本案中,因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原告经咨询律师后,决定委托我国晖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以了解案情,考虑到原告后续生意的发展,秉着和气生财的理念,促使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国晖律师为原告争取到了较好的结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HHMS009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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