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黄某乙,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申请执行人诉称,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因被告黄某乙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黄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申请执行人黄某甲与被执行人黄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6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历次编立案号为(2011)深宝法执字第51XX号、(2015)深宝法执恢字第5XX号、(2021)粤0306执恢32XX号。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9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争议焦点】
是否可以结案?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6X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案例评析】
本案是买卖合同引发的纠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与被执行人黄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申请执行人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最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事宜已办理完毕,法院裁定予以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MS3199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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