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拖欠货款拒不支付,国晖助力双方达成调解!

2023/9/17 16:32:07 683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信宜市XX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
       被告二:江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
       原告与被告一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被告一通过电话或微信向原告购买指定货物,并由原告按照被告一指示送货至被告一的工厂内。其中,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大股东,占股70%,并担任公司的监事一职。2022年6月25日,被告二通过签署《欠条》的方式,书面确认,截止至2022年6月25日,被告一仍拖欠原告货款868925元;被告二还承诺对上述货款分期进行支付,代表公司约定还款利息为月利率一分,并签字确认自愿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欠条》签订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未按约定如期支付货款,被告一仅分别在2022年9月30日偿还了35000元货款、在2022年11月23日偿还了15000元,合计仅偿还了50000元货款,截至起诉之日未结货款为818925元,该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微信对账同时可以证实。被告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一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现两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18925元及逾期利息(以818925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7日起按月利息1%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25日为4913.55元);
       2.判令两被告向支付律师费用2886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拖欠的货款是多少?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利息?被告二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信宜市XX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某尚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货款81892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23年4月9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
       二、被告信宜市XX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某定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925元及利息14194.7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7250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6500元,于202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5500元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利息4350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3500元,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2416.67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及利息1500元,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0000元及利息500元;
       三、本案受理费为6163.5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为4783.49元(原告已预交),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28860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853元,前述费用共计40659.99元,由被告信宜市XX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某承担,被告信宜市XX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某于2023年5月31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支付;
       四、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若被告信宜市XX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某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二、第三项的义务,双方就本案的权利义务就此了结;若被告信宜市XX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某未按期足额履行任一项义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XX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尚欠本金、利息、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后被告欠原告货款一直拒不支付,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二为被告一的大股东,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在国晖律师的介入下,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双方约定被告按期支付剩余货款以及诉讼费用,本案得以终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FHMZ0194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