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XXX五金经营部,经营者:欧某某,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蔡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与被告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公司向原告购买五金配件。由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蔡某某通过微信向原告下单,原告根据两被告的要求,将五金配件发货运至被告公司。2022年4月24日,经原、被告对账,两被告确认2021年至2022年4月期间的货款剩余264969元未支付。后两被告支付了104767元,并由被告蔡某某在2022年4月26日出具了一份《欠条》予原告,确认截止至2022年4月26日,仍欠原告16万货款。2022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公司继续向原告下单购买五金配件,所产生的货款金额累计为118554元。经对账,截止至今日,两被告仍欠原告五金配件货款204063元。
被告蔡某某是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在原告与被告公司发生生意往来期间,均是被告蔡某某与原告的经营者欧某某沟通下单、发货、对账、货款事宜,被告蔡某某多次代被告公司支付货款。并且被告蔡某某出具的《欠条》上,明确承认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蔡某某对被告公司拖欠原告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均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57111元及利息(利息以欠款金额为基数,自2022年8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起诉后,被告又向原告支付46952元,故调整相应的货款金额。
【争议焦点】
被告尚欠原告多少货款?应否支付利息?
【处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其认为:
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关于买卖五金配件的买卖合同关系在被告蔡某某下单、原告接订单后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买卖合同的义务。因被告公司在2022年4月26日之后至庭审辩论终结之时共支付货款119484元,故扣除运费1959元后,被告公司还应向原告支付货款157111元。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公司支付货款157111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公司逾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公司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公司主张原告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但无法明确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所属批次且确实系原告出售的产品,并在本案中明确将另案主张权利。被告公司的相关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57111元,并以该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予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7.56元、财产保全费1544.6元,合共3272.16元,由被告公司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原告根据两被告的要求,将五金配件发货运至被告公司。经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均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在国晖律师的介入下,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货款及利息以及其他诉讼费用,原告维权成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FHMZ0137号档案编写】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做您的掌上律师
国晖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