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海南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某某,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2020年被告挂靠海口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XX幼儿园建设项目,因工程需要,被告向原告购买了发电机、音响、消火栓等机电设备,原告已按照被告的指示将其订购的设备送到指定地点。在送货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21年1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款结算单》,确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2万元,双方约定被告分三期将尚欠的货款全部支付完毕,具体付款时间的约定为:2021年1月28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2021年5月31日前将剩余22万元支付完毕。如有逾期,按照月息2%标准支付未付部分的逾期利息。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上述款项,截止到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8万元,尚欠原告34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支付。
原告经过咨询国晖律师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未能按照《付款承诺书》约定的时间向原告支付尚欠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继续原告支付尚欠货款、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6946.67元(计算标准: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 2021年5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9日);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25000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费6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多少费用?
【处理结果】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21年12月9日,被告陈某尚欠原告海南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34万元、利息24000元、律师费10000元。
二、被告陈某按如下方式向原告海南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债务:于2021年12月25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21年1月25日前偿还10万元;于2022年3月25日前偿还174000元。
三、如被告陈某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期债务,则被告陈某拖欠原告海南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全部提前到期,原告海南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陈某自逾期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海南XX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清偿实际拖欠的债务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实际拖欠的货款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四、案件受理费7338.20元,减半收取计3669.10元、保全费242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的指示将其订购的设备送到指定地点,但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原告34万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支付,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内容符合原告的期望,本案以调解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SHMS1197-4901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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