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中,国晖介入代理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2023/12/31 14:19:01 531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余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罗。
       被告:深圳市XXX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12月10日、2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342000元,被告提交的送货单显示,其分别于2021年12月11日、29日交付国标酒300瓶、600瓶,货款合计342000元,往来单位为深圳XX茗酒,收货方签名系李某某。李某某作为证人出庭,述称其签字确认收货的900瓶国标酒即原告向被告购买的货物;李某某与原告约定由其负责将该批国标酒进行转卖,赚取差价后将货款及利润返还给原告;后李某某将该批国标酒转卖后未依约向原告返还货款。原告当庭对李某某所述予以确认。原告余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342000元;
     2.判令被告以342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5920.4元,暂计至2022年6月6日,实际计至付清之日止(以上暂合计347920.4元);
     3.本案全部受理费用、保全费用,财产保全担保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否向原告归还货款?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原告向被告购买货物并支付相应价款,被告亦按照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与李某某之间达成的协议,与本案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59.4元、保全费2259.6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购买货物并支付相应价款,被告亦按照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双方之间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却要求被告返还货款,被告无奈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本案,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法院驳回原告余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成功维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2149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