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引起纠纷,国晖调解维护当事人权益!

2024/1/6 10:57:13 435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南山区XX宠物店,经营者:曹某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X(深圳)宠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晏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审被告认为案涉小猫存在髋关节发育异常情况的认定,属事实认定不清,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事实只表明存在髋关节发育异常的情况,并没有“确诊为严重的先天性基因遗传疾病”;案涉小猫存在髋关节发育异常的情况,与购买者的养育方式方法有关,并非上诉人过错,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由于先天性基因造成的疾病;被上诉人提交视频证据来源于偷拍,对于拍摄时间,地点到底是在哪个检测机构,检测的仪器和方法,在场人员,也无法确认,证据的合法性存疑;被上诉人提交的视频中仅对一只成年猫在进行外部体检,而先天性还是后天性的判断,不应该仅局限于体表检查。全程没看到具体什么人在说话,只有视频里的配音在描述。视频中的配音中,有关所检查的猫咪幼年问题都来源于另一个声音诱导性的口述,视频证据中没显示具体的医生根据准确的基因检测报告判断是否先天原因还是后天原因造成的髋关节发育不良。根据一般经验,诊疗过程中,医生一般不会跟客户争执具体的病因,会根据送诊人的描述来回应,在医生的角度看,是因为送诊人诱导性的口述排除猫咪曾受过外伤和平时营养能跟上,也不虐待动物,那“髋关节发育不良”先天性的概率大一些。此种聊天证据的获取完全是诱导性的陈述和发问得出,其客观真实性存疑;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里,关于检查的是什么猫和哪里来的猫都没有明确说明,证据的关联性存疑。
       关于双方协商调解过程的认定,属事实认定不清。判决书称“原告与被告XX宠物店对猫患有髋关节发育异常进行协商退猫款或换猫时,被告XX宠物店也未对此提出异议”,第三人积极回应被上诉人的协商退换事项,并参加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组织的调解,同意被上诉人之前退猫款80%的诉求,是因为被上诉人一直在骚扰上诉人的正常经营,不断制造舆论影响,上诉人是为了息事宁人才对被上诉人作出的妥协,希望被上诉人能放弃对上诉人的骚扰,并非是上诉人对猫的髋关节发育异常进行了责任确认。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认定事实不清,对证据未做进一步质证,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上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想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依法判决,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2021)粤03XX民初189XX号判决;
       2.依法改判,支持被告的答辩诉求;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是否对认定事实不清,对证据未做进一步质证?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XX宠物店、原审被告XX(深圳)宠物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共同确认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XX宠物店应向被上诉人王某返还购猫款18400元、诊疗费280元及律师费6000元,以上合计24680元。上述款项,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XX宠物店应于2022年12月18日一次性支付至被上诉人王某指定银行账户;
       二、如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XX宠物店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原审被告XX(深圳)宠物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被上诉人王某有权就全部未支付部分及违约金(以24680元的未支付部分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计收)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上诉人王某应于收到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XX宠物店 按照本协议全额支付的款项后二日内删除在各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小红书、微博、大众点评、微信朋友圈等)发布的所有针对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XX宠物店、原审被告XX(深圳)宠物有限责任公司的帖子,并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小红书、微博、大众点评、微信朋友圈等媒介或平台)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与本案件及本调解协议中所涉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信息,但司法机关要求的除外。如被上诉人王某未能全部履行本条约定之义务,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XX宠物店、原审被告XX(深圳)宠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已按本协议支付的所有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向被上诉人王某计收违约金;
       四、各方当事人按照此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后,各方当事人因本案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即告终结,互不追究任何责任。各方均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本调解协议或部分截取本调解协议再就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舆论发酵;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996元,由被上诉人王某负担,被上诉人王某已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424.40元,因调解法院减半收取 212.2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XX宠物店负担,上诉人深圳市南山区XX宠物店可向法院申请退回212.20元。
       六、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原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委托国晖律师代理本案,国晖律师认为调解更有利于解决本次纠纷,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就此结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2)YHMS139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