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6月23日被逮捕,2021年11月1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办理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某认识罗某某(另案处理)后,开始参与手机上的赌博网站“时X彩”进行赌博,罗某某在“时X彩”上给陈某某开通账户,陈某某开通账户后除了自己参与赌博外还介绍他人参与赌博,陈某某介绍的参赌人每输1万元其可以从中抽水500元。该赌博网站玩法为押大小,下注金额从1元至3万元随意下注,赌客没有押中则赌资全输,押中则赢取赌资90%的利润。
2021年5月9日左右,被告人陈某某找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餐饮店”的女老板崔某,陈某某让崔某参与“时X彩”的赌博,崔某参赌后将赌资转给陈某某,让陈某某帮其充值并使用其账号赌博,陈某某将崔某的钱转给罗某某,罗某某将赌资充值到陈某某“时X彩”的账号,然后崔某就在其店内使用陈某某的手机账号进行赌博,至陈某某被抓获,崔某累计投入赌资人民币(下同)17.64万元。崔某小吃店的员工邵某某也在陈某某处下注,其将钱转给陈某某,通过陈某某的手机进行投注押大小,邵某某参与“时X彩”赌博累计投入赌资24070元。
另经查明,从2020年开始,被告人陈某某还介绍他人参与“六X彩”的赌博,其上家为林某某(在逃)的男子,其接受参赌人员的投注,赌资由其转给上家林某某。赌客甘某业通过陈某某参与“六X彩”赌博赌资约两三千元;赌客方某发参与“六X彩”赌博,赌资46600元;赌客曹某参与”六X彩”赌博,赌资17000元。
从被告人陈某某账户明细查明,其收取“时X彩”上家罗某某赌资回款336180元,其转入“六X彩”上家林某某赌资402960元,其收取林某某赌资回款50649.67元。
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但辩称其与崔某的转账金额中有3笔共计6万元人民币系借款。为了能够从轻处罚,被告人委托国晖律师介入本案,国晖律师接受委托,了解案情后,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案情,如实供述,系坦白;2.被告人系从犯,其收取下家所有赌资均转给上家,由上家进行操作,且被告人与崔某之间的转账有部分是借贷,并非全部为赌资;3.被告人的下家均系熟识好友,以消遣娱乐为主,并非以盈利为目的;4.被告人系初犯,本人亦参与赌博,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发展下家参赌的法律后果,此次涉案被告人认识到自已行为严重性和危害性,此前对其羁押已经达到了惩戒教育和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无再犯的可能性,望其早日回归社会和家庭;5.被告人的公公长期卧病在床急需被告人照顾;6.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其本人主动表示愿意尽早缴纳罚金,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辩称其与崔某的转账金额中有3笔共人民巾6万元系借款,在案虽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但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该笔金额本院在被告人与崔某的赌资金额中予以扣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手机、银行卡依法予以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系开设赌场罪,其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国晖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介入本案,主要方针是做罪轻辩护,从被告人认罪认罚、家庭情况、初犯、社会危险性等方面进行辩护,法院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法院对被告人作出减轻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1)YHXS0490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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