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人:深圳XXX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X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鑫,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承建深圳城轨交通X号线二期主体工程61XX标五工区项目,向申请人采购空调。2019年8月27日,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签订《临建用空调买卖合同》及相关合同附件。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交付了所订物资,随后双方对货款进行对账,累计发生货款331505元。针对上述发生货款,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截止至申请仲裁之日,上述货款及质保金的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00000元,剩余货款31505元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仍未支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既与申请人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就应当妥善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被申请人未按约向申请人支付货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接受国晖律师的建议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1505元;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700元、差旅费暂计500元、保全费420元、担保费800元;(以上暂计人民币39925元);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2022年8月25日,申请人当庭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申请将原第(2)项仲裁请求变更为:“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700元、差旅费1261元、保全费420元、担保费800元”。对于申请人上述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仲裁庭同意受理。
针对申请人变更后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辩称,关于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费的请求,被申请人认为其完全不符合事实。被申请人2019年8月27日在深圳城轨交通X号线二期主体工程61XX标五工区项目中与申请人签订了《临建用空调买卖合同》。合同中只在第7条第2款中约定了买方延期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并未约定有其他违约费用,因此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请求仲裁庭驳回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应否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担保费?
【处理结果】
贵阳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仲裁庭认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临建用空调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被申请人拖欠31505元货款未付,在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义务的情况下,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价款的仲裁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申请人对该事实不持异议,本庭予以支持。
对申请人主张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700元、差旅费1261元、保全费420元、担保费800元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问题,上述费用系因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申请人为维护其权益而产生的必要费用,但基于案件难易程度及类案处理情况,本庭支持律师费1000元,对差旅费因类案予以支持,故本案不再支持。另,其中关于保全费的证据显示申请人实际产生的保全费为419元,故申请人的该项仲裁请求本庭支持律师费1000元、保全费419元、担保费800元,对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本庭不予采纳。
关于仲裁费的问题,鉴于本案系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欠款的义务,申请人为维护其权益而向本会提起仲裁,其产生的仲裁费系其维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该费用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最终,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如下裁决:
一、被申请人中铁X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深圳XXX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505元;
二、被申请人中铁X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深圳XXX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保全费419元、担保费800元;
三、驳回申请人深圳XXX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仲裁请求。
四、本案仲裁费2886元,由被申请人中铁X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申请人如约向被申请人交付了所订物资,剩余货款经申请人多次催告,被申请人仍未支付。被申请人未按约向申请人支付货款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法院支持了申请人的大部分主张,申请人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YHMS0878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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