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伟,男,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辉,男,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22年11月开始被告从原告手中接手阳信市场伊利低温设备,被告接手设备后欠原告43000元未付,2023年9月5日双方补签欠条,约定被告每月20号向原告还款5000元,被告第一个月未还钱,第二个月通过微信转账2000元和1700元,至今仍欠原告39300元,双方在欠条上约定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王某辉承担。后原告不断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屡屡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393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以上两项共计443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某辉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处理结果】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认为:
原被告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作为出卖人按约定提供了阳信市场伊利低温设备,被告作为买受人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货款,有违诚信,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39300元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93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并未明确载明因涉案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故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律师费500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王某辉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审理。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伟支付货款393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元,减半收取454元,由被告王某辉负担403元,原告王某伟负担51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为朋友关系,原告作为出卖人按约定提供了阳信市场伊利低温设备,被告作为买受人未按照约定足额支付货款,有违诚信,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催款无果,只好求助国晖律师,在国晖律师的代理下,原告成功拿回欠款。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QHMS0767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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