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袁某,男,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与被告长期有生鲜货物交易业务往来,从2020年3月起被告多次至原告处订购生鲜货物,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但被告至今仍欠付40904元尚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被告未支付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904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5057.08元(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12月10日);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争议焦点】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多少钱?
【处理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徐某应支付原告袁某货款34451元和利息5549元,共计40000元;此款分期支付,被告徐某于2024年5月31日前支付1000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1000元,于2024年7月31日前支付7000元,于2024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元,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元,于2024年10月31日前支付11000元,自2024年11月起至2025年3月止于每月月底前各支付1000元,余款13000元于2025年4月30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徐某未按时足额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袁某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袁某自愿放弃余诉讼请求。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41元,因原告变更诉请调整为954元按照四分之一收取238.50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长期有生鲜货物交易业务往来,被告多次至原告处订购生鲜货物,原告依约交付了货物,但被告仍欠付40904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国晖律师提起诉讼,最终本案以调解结案,被告需向原告支付货款34451元和利息5549元,共计40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3)杭晖民字第0394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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