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女,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告:梁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告:莫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
被告:姚某,男,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因XX花园X区X栋X室新住房装修需要,看到被告姚某以广东省佛山市XX家门窗厂以及佛山市XX门窗有限公司总经理在抖音广告推销升降玻璃窗产品视频,原告通过抖音平台添加了姚某的微信。2021年8月28日,原告与姚某在微信上洽谈购置了约15平方米客厅、餐厅落地大窗户外墙电动升降成品玻璃窗,售价为25600元。
被告姚某向原告提供了盖有广东省佛山市XX家门窗厂以及佛山市XX门窗有限公司公章的收款信息给原告。2021年10月16日,原告按照姚某提供的商户编号为9904****的农业银行二维码支付了定金5600元给姚某。2021年11月8日,原告扫了姚某提供的收款二维码支付了剩余货款20000元,姚某将四扇升降玻璃窗打包发货,原告收到货后进行了安装。
2023年6月3日晚,该超大落地升降窗玻璃自爆。当晚,原告将玻璃自爆的视频图片发给了姚某,确认玻璃炸裂非外力击打系外层玻璃自爆。玻璃自爆的原因,系三被告销售的成品落地升降玻璃窗的玻璃的厚度、强度既不符合国家《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中“表7.1.1-1安全玻璃最大许用面积”的规定,也不符合被告设计的生产制作单“12mm钢化玻璃”的约定。原告购买的窗户宽度达到了4740mm,高度2140mm,面积达10.14m²,上下分两扇,单扇窗户面积为5.07m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的规定,三被告销售给原告的窗户应使用钢化玻璃安全厚度为12mm,夹层玻璃安全厚度最少要达到8.38+8.76+9.52mm。被告与原告的订单上注明的是规范标准的12mm钢化玻璃,但三被告实际使用的是6+6+1.9mm的夹层玻璃,三被告明显属于欺诈行为。
该超大窗夹层玻璃的外层玻璃自爆,三被告理应尽快更换,防止外层玻璃坠落造成原告及窗外行人的人身损害。但三被告不但推诿拖延四个多月之久不予更换,还在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原告的投诉后,拒绝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解,甚至恶意将经营主体注销。三被告欺诈以及恶意逃避责任的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活,给原告及他人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三被告退还落地升降玻璃窗价款25600元,赔偿原告76800元(落地升降玻璃窗售价25600元的三倍),赔偿窗户安装费4000元;
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利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以第1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106400元为基数按年3.45%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上述合计106400元。
被陈梁某、莫某、姚某共同答辩称:
一、本案不存在欺诈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双方协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推荐12mm钢化玻璃,原告要求被告使用夹胶玻璃,双方最后是确定采用6+6+1.9mm夹胶玻璃,被告将玻璃定做单(标明:6+6+1.9干夹钢化,长度4490,宽度922,数量2)发送给原告确认,履行了告知义务。且按照一般常理来说,同等面积下夹层玻璃比钢化玻璃单价要高,如果被告要采取欺诈行为,不可能采用更高成本的夹层玻璃,这并不符合逻辑。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在被告跟原告说用夹层玻璃成本已经为4000多元的情况下,原告用帮忙推广、成为被告的经销商为理由要求被告采用夹层玻璃,也是原告和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的表现。故本案不存在欺诈行为,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案应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案涉玻璃并无质量问题,符合国家标准。本案玻璃面积长度为4490mm,宽度为922mm,单扇面积约为4.14m²,厚度为6+6+1.9mm。按照《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15的要求,夹层玻璃最大许用面积5.0m²的公称厚度为8.38mm-9.52mm,本案玻璃厚度13.9mm远比规定的要厚,故案涉玻璃是符合国家安全玻璃的规定。且参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8修正)》的规定,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案涉玻璃的安装房屋为17楼,也应当采用夹层玻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T455-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763.2-2005对玻璃自爆有相关说明,自爆是钢化玻璃工艺的必然存在,钢化玻璃自爆的原因有很多,自爆率一般为0.3%-3%。被告已经正常使用了案涉玻璃一年多,我方也提供了玻璃检测报告,也可证明玻璃质量合格。
三、原告的计算依据并无事实、法律的支撑。本案价款为25600元包括一个4m²及一个10.14m²的门窗,在答辩人并无过错、在另一扇门窗仍然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亦要主张答辩人承担两扇门窗的责任。且,在第二点诉求资金占用利息,但计算基数却为106400元(包括了惩罚性赔偿的76800元),答辩人认为,原告无论在事实行为还是诉讼中主张权利,均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诚实守信原则。
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涉案玻璃窗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
【处理结果】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涉案玻璃窗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对玻璃窗的质量标准未作书面约定。根据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玻璃窗图片、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珠阳门窗经营部出具的两份《证明》,前述证据互相印证,可以证实玻璃窗已经发生了自爆情况,明显不符合一般玻璃窗普遍的使用年限,推定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修理、更换等违约责任。鉴于原告已经实际使用了玻璃窗一定时间,根据公平原则,退还金额应当适当扣减使用费,而原告更换玻璃窗必然会产生安装费损失。法院根据原告使用玻璃窗的年限、安装费损失等情况,酌定被告退还24000元。
关于被告方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的问题。本案中,姚某在送货前已向原告发出《星尤玻璃订货单》,载明玻璃窗品名“6白+6白+1.9干夹钢化”,而原告提供的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珠阳门窗经营部出具《证明》亦认定现场安装的客厅玻璃为6+6+1.9夹层玻璃,两者相一致,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故对原告三倍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问题。本案的起因在于玻璃窗质量问题,因此被告方应赔偿的损失应当系因质量不合格导致原告产生的例如更换、修缮玻璃窗等实际损失,而非货款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故对资金占用利息诉请不予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某、莫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宋某24000元;
二、驳回原告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14元,财产保全费1052元,合共2266元,由原告宋某负担1755元,被告梁某、莫某负担511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因超大落地升降窗玻璃自爆与三被告产生纠纷,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06400元。国晖律师接受三被告的委托出庭应诉,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意见。最终法院根据原告使用玻璃窗的年限、安装费损失等情况,酌定被告仅需退还24000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佛晖民字第0286号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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