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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合同当事人可起诉主张
2018/9/28 17: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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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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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
原告佛山市xx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孙某。
被告xx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广场xx室,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诉称: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201511230002,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xx常温乳品系列产品,原告将商品送货至其指定的门店,货品送至被告后,30天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及其各门店按照订单要求送货,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2016年2至2016年7月,经计算,扣除折扣返利后,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258532.78元,但被告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多次请求被告支付合同款项,但至今被告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258532.7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利息(自2016年5月2日暂计至2016年10月15日,实际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商品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结算发票通知单、发票、与发票相对应的出库单、验收单等证据。
被告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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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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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是否拖欠原告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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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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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xx超市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佛山市xx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8532. 78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5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所确定得款项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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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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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是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已交货的情况下,被告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58532.78元及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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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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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MS2050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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