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某未向原告还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8/10/18 11: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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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曾某某,男,1971年11月24日生,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同庆镇xx村xx号。
被告陈某某,男,1966年10月23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路xx花园xx号。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为被告房屋安装铝金材料。 被告于2011年6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铝金款30,000元。原告为被告安装完毕后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被告仅支付了货款5000元后,余下货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安装铝金货款25, 000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安装铝金贷款人民币2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陈某某辩称:工程是被告分包给原告的。被告已经给了原告一部分款项,但窗边漏水,让原告修理,原告没有修理,由此产生了费用10,000元。被告要等原告把防水修好才能给钱。被告在《欠条》上写得很清楚,要搞好防水才付清。
【争议焦点】
被告陈某某与原告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某某欠款人民币25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尚欠原告25,000元,有欠条予以证明,被告对此无异议,双方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涉案欠条中虽载明“要搞好漏水后付清”,但被告未就漏水的原因、收工日期等进行举证,且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出具欠条后曾向原告提出请求及向有关部门反映漏水的事实,故被告以漏水作为不支付欠款的抗辩理由。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MS17-9058-13741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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