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陈某某未依约偿还借款,出借人向法院起诉成功维权
2018/10/24 11: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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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鲁某某,女,1987年9月18日生,户籍地:湖北省孝昌县xx村xx号。
被告陈某某,男,1958年7月14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坊xx号。
原告诉称:2015年1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60万元,被告出具借据及收据、确认收到该笔借款,并承诺于2015年2月1日还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偿还本金及未支付逾期利息,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5年2月2日期支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
【争议焦点】
原、被告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利息应如何计算?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鲁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5年2月2日起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其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出具了借据、收据及银行转款凭证,故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原告作为出借人已履行完毕出借款项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理应按约还款。同时,原告请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996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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