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后,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
2019/3/11 11: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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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郑某。
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程某。
原告诉称:2013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村网络信息化建设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双方建立“xx社区信息化建设”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由原告确定被告为xx社区项目的网络信息化建设商,被告向原告支付综合信息门户维护管理费人民币15000元/月,每半年结算。该协议约定,如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管理费用的,原告可单方解除协议书,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止。然而,被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今,并未履行《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付款义务,并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村网络信息化建设合作框架协议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判决解除合同之日上的综合信息门户维护管理费,暂计至2014年11月30日为人民币18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管理费的利息,暂计至2014年11月30日共计人民币8022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争议焦点】
原告能否解除涉案协议?被告是否拖欠原告管理费?金额多少?
【处理结果】
经原、被告协商一致,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2013年4月26日签订的《xx村网络信息化建设合作框架协议书》;
二、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深圳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自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的管理费人民币75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深圳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追偿综合信息门户维护管理费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元。
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完毕人民币85000元后原告深圳市xx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签订《xx村网络信息化建设合作框架协议书》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
五、本案诉讼费由彼告深圳市xx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能按时支付管理费,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故原告请求判令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最后,双方在律师的协助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各方关于本案的纠纷就此了结。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59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