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利率和最高限额

2019/3/14 11:29:25 1087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涂某。
       被告xx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许某。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以350元/片的价格向原告购买安卓媒体播放板卡,双方约定验收后30天内付款。原告实际交付被告安卓媒体播放板卡373块,后被告将其中38偏邮寄退回交给原告维修,原告未予返还被告,被告应付货款为117250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被告屡屡拖延,至今未付。另外,合同约定被告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款,应按5‰/天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全部货款的20%。因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时间过长,按5‰/天的利率计算所要支付的违约金,已超过全部货款的20%,所以违约金应以全部货款的20%计算。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72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34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了《采购合同》、对账单等证据。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未依约支付货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xx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250元;
       二、被告xx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345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根据对账单,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117250元,但被告今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17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在《采购合同》中约定,买方不能在约定的时间付款,应按5‰/天支付违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全部货款的20%,如按5‰/天标准计算逾期款违约金,金额已超过全部货款的20%。因此,原告主张按全部货的20%即23450元(117250元x2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58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