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主动向退还赃款的情形,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9/4/10 10:34:18 1319

      【案   由】合同诈骗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9年6月22日生,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水边镇xx居委会xx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 12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以有大量人数的内地赴港澳旅行团可以合作为名,伪造游客名单,从被害公司深圳市xx旅行社有限公司骗取预付款人民币50 万元。随后被告人梁某某将涉案赃款取现后携款潜逃。
       2015年2月2日,被告人梁某某的家属代其向被害公司的关联公司香港xx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退还赃款人民币8万元。2015年11月28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韶关市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梁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合同诈骗罪无异议,承认其向被害单位发送了伪造的游客名单,并收到被害单位支付人民币50万元预付款的事实,表示认罪,但辩称:1、其和被害单位是有长期的合作关系,双方都互相信任,其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2、其是在一个叫“陈老师”的人说有一个大的旅行团要给其做,才联系被害单位。后来陈老师给过其一份30人的名单,其在这个名单上加了自已之前做过其他旅行团客户的信息,做了一份大约1200人的名单发给被害单位;3、事发后,其委托公司下属向被害单位坦白,也委托家人对受害单位清偿部分债务。
       被告人梁某某的辩护人称:1、被告人梁某某将人民币15万元放在家中衣柜并告知家属将其中8万元交给被害单位,7万元还给其他债主。该15万元不属合同诈骗款项;2、根据被害单位工作人员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行骗的方式及其简单,年仅25岁的被告人梁某某仅通过一份名单、出团计划书,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就骗取被害单位人民币50万元,无法令人信服;3、被告人梁某某在收到款项后,并没有及时转移款项,收款的账户之后仍长期可以使用,并没有废弃,有违一般诈骗犯罪的做法,由此可见其并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4、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单位之间存在数次交易,涉案50万元无法确定为新产生的款项,有可能涉及之前的结算款;5、被告人梁某某家庭情况困难,其为家中的经济支柱,长期羁押对其家庭造成严重影响。综上,本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某某无罪。
      争议焦点
       被告人梁某某是否有罪?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梁某某当庭辩称有位叫“陈老师”的人曾联系其说有一个大的旅行团要给其做,但无法提供关于该人的任何信息,亦无其他证据能证明此人的真实存在。而被告人梁某某以伪造的游客名单从被害单位骗取预付款的事实,有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经被告人梁某某确认为伪造的团员名单及行团计划书、被害单位员工的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实,证据确实充分。   
       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的家属主动向被害人单位退还赃款人民币8万元的情形,可酌情减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XS056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