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原告主张4万,国晖助力被告仅500结案

2025/5/12 10:01:57 42

      【案 由】 名誉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男,1999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欧某(男,2003年7月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侵犯其名誉权。原告称,被告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多次在微信群“徒手街区比赛选手群”“亚洲第一前水平”等社交平台发布原告照片制作的表情包,恶意丑化原告形象,并配以侮辱性文字。此外,被告还在微信朋友圈、相关微信群散布虚假事实,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特别是在双方共同参加的一场全国性抖音直播活动中,被告制作了含有原告照片和侮辱性文字的旗帜,在比赛现场挥舞,导致该事件被大量转发,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和精神状态。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行为、公开道歉、赔偿财产损失、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元。

       被告欧某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辩护。国晖律师接案后,经详细调查取证,发现本案起因于原告周某在网络上先对被告进行挑衅和攻击,多次发布贬损被告的视频和言论,甚至公开被告的个人隐私信息,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国晖律师认为,虽然被告的行为亦存在不当之处,但原告的过错行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原告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是否合理?

      【处理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24)渝0105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确实存在发布原告表情包、在比赛现场挥舞侮辱性旗帜等不当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但同时,原告也存在过错,多次在网络上发布贬损被告的视频和言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因此,法院酌情支持原告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在本案中成功运用了抗辩策略,通过详细调查取证,揭示了原告在本案中的过错行为,为被告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律师团队充分运用了法律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入剖析,准确把握了案件的争议焦点,有效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律师还注重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确保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判决的公正执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1425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