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再审,国晖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拿回败诉房产

2025/5/13 10:16:11 44

      【案 由】返还原物纠纷

      【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一起复杂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当事人包括原告王某某、被告何某某与梁某某。王某某,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XX市XX镇;何某某,1966年12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梁某某,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案件起源于王某某通过购买方式取得位于深圳市南山区的一处房产,但原房产所有人何某某在房产过户后仍拒绝交付,导致王某某无法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房产。

       王某某诉称,其通过案外人王AA与何某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房产已过户至其名下。然而,何某某却以未收到购房款为由拒绝交付房产,并持续占有使用。王某某多次与何某某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纠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王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发现了案件的关键证据,包括何某某向王AA出具的公证委托书、会议纪要、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何某某为了清偿债务,已经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将房产转让给了王AA,且王某某已经向王AA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争议焦点

       何某某是否应向王某某交付房产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处理结果

       本案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认定王某某作为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何某某交付房产并支付占有使用费。具体处理结果如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民申3xxx号民事裁定,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改判何某某、梁某某向王某某返还房产,并支付自2013年2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以及代垫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及利息。

      【案例评析
       国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办理此案时,展现了高度的专业性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律师通过细致入微的调查取证,发现了案件的关键证据,成功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充分运用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对对方的抗辩理由进行了有力的反驳,最终赢得了法院的支持。此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国晖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复杂民事纠纷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王某某作为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何某某返还房产,并支付占有使用费。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24)粤晖民字第0873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