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未依约付清货款,卖方有权请求返还货物

2009/5/8 0:00:00 3677

买方未依约付清货款,卖方有权请求返还货物

案件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所(2009MS99-990-1686号档案资料编写。

案情简介

2008227,原告某公司与被告罗某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售四台机器设备,分别为RATEE-3E铣床2台、南方C6132A/1000车床1台、NT-618磨床1台及公制压板、公制索咀、台档、石英灯、6寸平口钳、SBS走刀器、怡信两轴尺各两套、三爪卡盘等随机附件各两套,总价款为人民币86000元。该合同第九条约定:“货款未付清之前,供方拥有对合同标的货物的所有权。”然而,被告收到货物后却未依约付清货款,尚欠人民币25000元。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均置之不理,以致无果而终。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上述四台机器设备及随机附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相关法律知识

一、所有权保留

一般而言,买卖合同中的货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货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拥有,这就是所有权保留。

二、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律师代理意见

国晖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后,详细地询问了案情,认真地查阅了证据材料,认为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第九条明确约定,货款未付清之前,供方即原告拥有对合同标的货物的所有权。这是所有权保留条款,由于被告至今尚未付清货款,因此涉案的四台机器设备及随机附件的所有权仍属于原告所有。

二、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裁决结果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被告罗某定于200919日前将四台机器设备,分别为RATEE-3E铣床2台、南方C6132A/1000车床1台、NT-618磨床1台及公制压板、公制索咀、台档、石英灯、6寸平口钳、SBS走刀器、怡信两轴尺各两套、三爪卡盘等随机附件各两套返还给原告某公司。

二、本案受理费1368元由被告罗某承担。

案件启示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设立,充分体现了法的公平的特征,一方面它有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它也有力地促使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保证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所有权保留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买受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及时有效地行使了所有权保留权利,从而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日常的买卖交易中设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实在很有必要,尤其对于出卖人而言,既安全又可靠,乃不失为精明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