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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15/8/26 10: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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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劳动争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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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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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大埔县xx镇xx村xxxxx号。
被申请人:广州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x大道西xxx号x楼x。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0年4月2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财务工作,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月的工资为4200元/月。因申请人工作期间怀孕,并于2012年3月8日通过剖宫产生下一名男婴,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享有产假至2012年8月9日。但被申请人违反劳动法规相关规定,无故自2012年2月份开始未向申请人发放工资至今,已导致申请人生活窘迫,致使申请人被迫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国晖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2年2月1日至2012年 8月9日期间拖欠的工资合计人民币26938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人民币6734.5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050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营养补贴2283.5元。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未移交公司重要财务资料,造成公司极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之所以没有支付申请人工资,是公司把申请人的工资作为损失赔偿,并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2、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是申请人提出来的,所以被申请人无需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申请人未能移交财务资料,不仅造成被申请人损失36191元,而且严重影响被申请人的信誉和正常经营,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承担直接经济损失361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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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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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拖欠申请人工资的行为以及是否需要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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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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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人民币38000元;
二、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再就本案仲裁请求或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问题向对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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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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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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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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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拖欠申请人工资的行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自2012年2月份开始未向申请人发放工资至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而被申请人辩称,因申请人未移交公司的重要财务资料,造成公司极大损失,故被申请人把申请人的工资作为损失赔偿,辩称并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被申请人的说法前后矛盾,既然把申请人的工资作为对公司的损失赔偿,那么就存在拖欠申请人工资的事实,这是无法改变的,被申请人不能够擅自把申请人的工资用于填补公司损失。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不仅需要全额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报酬,还需支付相当于申请人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申请人的第一、第二个仲裁请求是合理的,应予以支持。
且当时申请人处于产假期间,故没有回公司移交财务资料情有可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且晚育的可再增加产假30天,所以申请人的产假是受法律保护的。对于公司的损失,被申请人应自行承担。
二、关于被申请人该不该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辩称解除劳动合同是申请人自己提出来的,所以被申请人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解除合同虽然是申请人提出来的,但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在先,所以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申请人的第三个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38000元人民币,同时申请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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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MS171-5954-9287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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