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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限度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5/9/24 9: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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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案情简介
】
原告吴某,男,1988年8月29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x花园x期x区x栋xxx。
被告一李某,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镇xx村xxx巷xx号。
被告二曾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镇xx村xxx巷xx号。
原告诉称:2012年7月2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2年10月22日。借款利率为每月借款本金的2%,管理费0.5%;被告延迟还款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二计算。现借款期限届满,两被告却未向原告还本付息。据此,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以及支付利息2.7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和违约金;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700元。
两被告未答辩。
【
争议焦点
】
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及违约金的支付方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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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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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借款期间利息2.7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10月23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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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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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借款款项,两被告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两被告应对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但两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还款情况,故法院采信原告有关两被告对借款本息、违约金均未清偿的主张。
原告主张按照月利率1.8%计算借款期间利息,未超出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被法院支持,故两被告应支付原告借款期间利息为2.7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其性质应视为逾期还款利息,根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与两被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按借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二计算已超过法律规定,故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即2012年10月23日开始计算。
原告诉请两被告承担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支付了相应款项,故该诉请不被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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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MS 587-7290-1119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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