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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拖欠货款应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2015/9/30 9: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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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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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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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xx镇xx村xx号。
被告苏某,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xx镇xx堂x队xx号。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7日,被告因承包宝安区观澜镇的一项工程向原告采购钢筋,被告收到原告钢筋后,欠货款30252元。2008年10月2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采购钢筋,收货后未支付货款113228元。同时,被告口头承诺三天内偿还原告两笔贷款共计143480元,然而到还款日时,被告并无还款意思,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无故拖延拒不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权益,原告遂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43480元及银行同期利息3616元(利息暂计至起诉日,以后利息续计);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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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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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否应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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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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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清欠款14348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从2009年6月8日起计至付清欠款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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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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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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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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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被告欠其货款143480元,有欠条及送货单为证,事实清楚,法院予以采信。被告拒不付款,属违约行为,应偿还原告所欠货款。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被告应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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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MS 243-2153-3392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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