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的, 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015/10/27 10:37:10 3991

      【案    由】 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住所地:香港XX花园X座XX楼X室。
       被告陈某,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X街道XXXX花园X巷X号。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5月29日,被告以做生意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港币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09年5月29日至2010年5月28日止。双方还就借款用途和还款利息等做了约定。在原告的督促下,被告在2009年6月30日还款港币1万元,在2009年7月30日还款人民币9千元,2009年8月30日还款人民币9千元,目前被告还有17万元港币未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09年5月29日借款20万港币中未还部分港币17万元及2010年9月1日开始起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被告未答辩。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港币17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0年9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相关规定
       一、《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案例评析
       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所拖欠原告的借款应当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港币17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逾期还款利息应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即2010年5月29日)起计算,原告请求借款利息从2010年9月1日开始计算,被法院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法院认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证据的认可。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3)MS 106-5889-918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