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送货且另一方接收货物并支付货款的,视为双方已形成货物买卖合同关系

2015/11/19 10:57:30 920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大道x号物流区xxx栋x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某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某,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工业区xxx栋。
       原告诉称:2007年4月26日和4月29日,被告分别向原告购买纸张13万张和7.5万张,原告分两批向被告送货,被告亦签收了全部货物。后被告仅支付了第二批货物的货款22500元,而对第一批货物的货款被告则于2007年5月25日向原告提供了一份空头支票,5月29日原告去银行兑现时遭到了银行的退票。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货款,但至今为止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第一批货物的货款39000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9000元;2.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被告无需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
       一、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利息;二、从何时开始计算利息。
      处理结果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形成了实际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接收货物后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属于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迟延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故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付货款39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短期贷款利率从2007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例评析
       原告向被告送货及被告实际接收货物并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表明双方形成了实际的货物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接受货物之后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属于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支付货款及迟延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关于本案利息,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因自其向原告签发的支票被证实为空头支票之日即2007年5月29日起支付所欠原告货款的利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短期贷款利率为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

       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MS1260-4527-6989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