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审理和判决

2015/12/11 11:02:08 1203

      【案    由】 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梁某向易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用于业务拓展。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但是梁某向易某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梁某于2012年4月下岗易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每个月的利息为1500元。约定1年后即2013年4月准时还款。
       梁某借款后只偿还过一个月的利息,即1500元。还款到期后,易某向梁某催告还款,易某虽然多次催促,但是梁某仍没有还款,最后还断了联系。
       易某索要还款不行,不得已与国晖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协议,由国晖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代理,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被告梁某索赔本金和延迟还款利息共计84500元。
      争议焦点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万元和以1500元/月计算利息的请求是否获支持。
      处理结果
       深 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并2014年8月21日开庭审理。被告梁某没有提交答辩状亦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由被告梁 某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偿还原告易某5万元人民币以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4年5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 起止),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为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次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案例评析
       2012 年4月,梁某向易某借款5万元人民币用于业务拓展。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但是梁某向易某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梁某于2012年4月下岗易某借款 5万元人民币,每个月的利息为1500元。约定1年后即2013年4月准时还款。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梁某与易某建立借款合同关系。被告梁某未依约履行义务 构成违约,原告易某向被告主张逾期未归还的本金的主张成立,但借条约定1500元/月利息高于法律的规定,该主张不应被法院支持。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归 还本金及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的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15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