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2015/12/14 10:40:18 2861

      【案    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廖某,男,xx年xx月x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号xx小区xx栋xx房。
       被告一东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被告二广东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董事长。
       2011年12月,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xx认购书》。根据该认购书,由原告向两被告购买位于东莞市xx公馆xx号楼xx单元xx房。建筑面积为94平方米,成交总价为人民币844982元,其中定金3万元。认购方于认购书签订7日内,将买楼款844982元交付被告一,同时,携带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证件,到xx售楼中心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根据认购书约定支付的买扣款,被告一出具了收款收据。买楼款支付后,被告方并没有按照约定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与2012年多次询问,对方均以“等我们通知吧”搪塞。2013年,原告向被告快递寄去《请尽快商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催告函》,催促被告尽快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地产权证书》。2014年1月原告再一次快递《催告函》要求对方给一个书面答复,但对方迟迟没有答复。
       之后, 原告委托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代理人,以被告行为违反认购书(预约合同)构成违约,致使原告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为由,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求解除双方签订的《xx认购书》,并返还买楼款951638元(包括买楼款844982元和利息106656元)。
      争议焦点
       原告诉求与被告解除认购书及请求赔偿损失是否获得支持。
      处理结果
       法院对本案立案后,开庭之前,我方与被告方多次接触,就双方争议的焦点再进行商谈。后经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返还买楼款844982元,并支付损失55018元,合计支付费原告90万元后原告撤诉结案。
      相关规定
       一、《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商品房预约买卖,当事人签订认购书(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该约定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规定。
       后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中已经有明确的约定,双方最迟应当与2012年1月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尽管原告多次找被告并快递催告函,被告仍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致使原告不能使用也不能转让该房,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并导致原告的损失,被告由此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原告的损失。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008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