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2015/12/18 10:58:03 4443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xx镇xxx研究院xxx楼x单元x号。
       被告梁某,男,1950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xx街道xx路xx号。
       原告诉称:2010年7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订购了27寸黑色注塑箱1000个,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订货单,订货单列明2010年7月10日被告收到原告定金2500元。2010年7月11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支付订购27寸黑色注塑箱1000个的定金12500元,被告在2010年7月10日的订货单上手书列明此事,并注明共收到原告定金15000元整。双方未书面约定交付时间、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被告收到定金后,迟迟未交付27寸黑色注塑箱,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不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委托国晖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本案判决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委托被告制作的1000个黑色注塑箱,因为被告内锁的配件没有原告需要的黑色,所以被告又重新购买了制作黑色锁具的配件。箱子已经制作好,但原告一直不来取货,且双方没有约定交付时间,所以被告没有违约,被告要求原告现在来取货,完成交易。
      争议焦点
       一、被告是否违约;二、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双倍定金。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返还原告定金,故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定金1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评析
       原告向被告订购27寸黑色注塑箱1000个,并向被告支付了定金15000元,被告应当按照订单生产注塑箱并交付给原告。但至起诉时,被告仍未向原告交付27寸黑色注塑箱,原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已经客观不能实现。由于双方对交付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具体型号特征、违约责任等均未作出书面约定,原、被告双方均无证据证明系对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收取的定金15000元应当退还给原告。原告诉请被告双倍返还定金30000元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被法院支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MS1290-4557-703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