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需承担继续履行与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

2015/12/22 11:48:19 1052

      【案    由】 委托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汕头市XX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住所地:汕头市XX路XX座X楼。
       被告:上海市XX承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住所地:上海市杨浦XX路XX号XX楼。
       原告诉称:2011年, 原告承接了被告委托的“变电所及设备中心变电所10KV配电设备交接试验”项目,双方订立合同约定试验费用116878元,被告支付了35000元的预付款,原告开始试验工作。
       合同履行中,由于需要增加试验工程量,出具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增加的工作量试验费用16233.01元。2011年7月26日,该试验项目工程竣工。同年8月26日,原告提供《电气试验报告》给被告。同年9月24日,工程验收完毕,双方签章确认。但是关于试验余款98111.01元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原告多次追讨未果,于2012年11月26日向被告邮寄《催收函》,并对该邮寄的过程进行公证保全。鉴于被告依然未予支付,原告起诉: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试验项目余款人民币98111.01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1年9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需返回试验余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处理结果
       该案经过一审开庭,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1. 被告某承包有限公司应于2014年6月1日前支付原告电力工程公司“...交接试验项目”共计人民币80000元。
       2.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26.5元,由原告电力工程公司承担。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案例评析
       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被告与原告签订委托合同,由原告进行相关试验项目,并约定了委托试验的费用,被告告预先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费用。后试验成功,原告提供《试验报告》,并双方签字对试验结果进行了确认,原告即完成了合同要求的义务。但被告拖延支付合同约定的试验费用数额,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自违约之日起,原告有理由要求被告履行支付试验费用义务,并支付相应利息。案件经过一审开庭,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最终调解结案。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第0128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