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合法性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2016/1/13 9:40:19 1314

      【案    由】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林某,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花园X栋XXX房。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水务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叶某,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街道XX路X号。
       原告诉称:2003年7月8日,原告与深圳市龙岗区坝光村委签订《承包经营龙子尾水库合同书》,由原告承包龙子尾水库发展渔业养殖,时间从2002年4月1日至2032年3月30日。合同约定,原告必须服从国家征用。承包期间,原告在水库内先后放养鱼苗200万尾,并安排专人购置饲料,割草精心看养,并配合坝光生态旅游发展对外经营休闲钓鱼。2009年11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关于龙子尾水库进行泄洪涵底除险的通知》,称:“通过检查发现,我街道坝光社区龙子尾水库底涵闸门的启闭系统拉杆已断,无法对该库进行底涵泄洪,该水库水位现已超过放限水位,若下大雨,该库水位将不断上升,库容也随之增加,存在极大地安全隐患,严重威胁附近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你方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日内自行做好鱼苗保护措施,之后我中心将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对该水库底涵闸门的启闭系统进行除险。除险期间,请你方给予大力支持。”但被告未等原告做好准备,在发出通知的第二天即派人下水打开底涵闸门,并将原告在闸门前放置的渔网割破,造成原告在水库养殖的大量成鱼跑出库外,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同时,被告的水库坝体加固施工期长达七个月,期间原告承包的水库休闲钓鱼被迫停止,造成其每月经济损失5万元,同时原告还得每月支付工人工资5000元。原告认为,原告与坝光村委签订的龙子尾水库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未做好准备之前开闸放水,并割破渔网,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承包水库渔业养殖期间的经济损失60万元;2.水库维修期间给原告造成的营业损失35万元;3.维修期间原告发放的工资损失3.5万元。
       被告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提出以下答辩意见: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龙子尾水库已于2006年城市化转地收归国有,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办事处也于2006年6月23日与深圳市龙岗区葵涌镇坝光股份合作公司签订了一份《深圳市龙岗区城市化转地适当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葵涌街道办对坝光合作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葵涌街道坝光社区居民小组面积为42635.6平方米(含龙子尾水库)的城市化转为国有土地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总金额为1028463元,其中水库补偿261000元。根据补偿协议约定,坝光合作公司在土地、水库转为国有后,就土地、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与他人设定的租赁、承包经营等合同与葵涌街道办无关,由其自行与他人协商解决。在协议签订后,坝光合作公司也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将该水库移交给龙岗区政府。2006年6月8日,龙岗区政府将该水库移交深圳市龙岗区水务局管理。2006年8月21日,龙岗区水务局又与葵涌街道办签订了一份《深圳市龙岗区国有水务用地、青苗林木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委托管理协议书》,委托葵涌街道办代为管理其辖区内包括龙子尾水库在内的国有水库用地5314.66亩,并约定水务用地原则上不对外承包经营。在龙子尾水库转为国有水库后,从未对外承包过,更未承包给原告使用。因此原告根本不具备龙子尾水库的承包权,其没有在水库进行养殖和经营的权利,更无权要求被告赔偿其养殖和经营损失。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争议焦点】
       一、原告是否具有水库的承包经营权;二、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不能证明其在涉案水库养殖和经营的合法性,其不具有涉案水库的承包经营权,故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例评析
       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应证明其权益的合法性。原告证明其有权在龙子尾水库养殖和经营的证据是其与坝光村委签订的《承包经营龙子尾水库合同书》,但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必须服从国家征用。2006年,在深圳市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工作中,龙子尾水库收归国有,葵涌街道办已给予坝光合作公司适当的补偿,原告与坝光村委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已失去效力,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葵涌街道办重新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即享有承包经营权,故原告在龙子尾水库养殖及经营利益没有合同依据。且因涉案水库系由龙岗水务局委托葵涌街道办管理,而被告系葵涌街道办开办的国家事业单位,被告通知原告限期清理水库养殖物,完成迁移清理工作,以及被告放水、维修加固水库,系履行受托管理方葵涌街道办的职责行为。原告不能证明其在龙子尾水库养殖和经营的合法性,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支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MS163-4963-763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