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同一案由的纠纷,当事人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16/1/14 11:03:43 1568

      【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岳某,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XX镇XX街XXX号X栋X单元XXX号XX号。
       被告:深圳市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XX岭XX工业区XX栋X楼X座。
       原告诉称:原告多年来一直为被告供货,2010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书》,确认截止到2010年4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27345元,并作出了还款计划。2010年9月8日,被告又同意接受了案外人深圳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33300元,所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60645元。被告之后陆续偿还了部分欠款,但至今尚有93145元欠款没有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于2011年3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93145元及利息(按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且一直计算到被告实际付款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关于欠款金额,应该是93145元减去33300元为59845元,对于其中的33300元,本案的原告不是适格主体,请求驳回其起诉。
       被告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偿还该33300元债务。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9845元,应予以偿还本金及利息,并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59845元及利息(以5984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1年3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例评析
       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对拖欠原告货款59845元的事实并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合法有据,被法院支持。被告拒不清偿债务,应当支付原告利息损失。由于双方对利息并未有所约定,故原告诉请的利息应当自其起诉之日即2011年3月1日起开始计算。至于原告诉请的另外33300元,被告不予认可,该33300元是案外人深圳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转让给被告的债务,应属于债权转让纠纷,与本案处理的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案由,因此法院不予处理,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MS154-4954-762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