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已尽到妥善保管和及时通知义务的,无须向定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2016/1/15 11:01:20 948

      【案    由】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男,1962年5月6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XX街道XX路委XXX组。
       被告:深圳市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X路XX街X号。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1月14日将出现故障的推土机送至被告修理。被告告诉原告,因发动机需要更换零件,修理时间较长。适逢春节将至,原告便返回老家长春过年。原告返回深圳后到被告处要求提走修理的推土机时,被告却告知推土机已经被人取走。原告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构成了一个承揽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原告交付修理的推土机,承揽工作完成后也只能向原告交付推土机。被告没有尽到应有的保管义务,致使原告的推土机被骗走,其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遗失的推土机的对价7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遗失推土机给原告造成的经营收入1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委托国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被告不存在遗失涉案推土机的事实。原告2010年1月14日将涉案推土机送至被告处维修,双方确认修理费用估计3865元,被告在修理完毕后多次通知原告领取,但原告一直借故推诿。2010年4月1日,徐某持其与原告签订的《卖车协议》到被告处领取涉案推土机,被告当即打电话给原告进行核实,得到原告本人确认后,被告遂收取了相关修理费用,由徐某于当日将涉案推土机取走。据被告了解,该推土机目前由买方徐某使用,该机械停放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西中路64号屋后。2.在徐某领走涉案推土机后,原告与徐某因货款支付事项发生争议,原告要求买方徐某返还推土机未果,原告遂于2010年4月12日以被告涉嫌诈骗为由,向龙岗公安分局爱联派出所报案。爱联派出所调查了解后,确认该案件属于原告与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认定原告报案不实,依法作撤案处理,并已将上述侦查结果告知原告本人。被告请求依法调取公安机关的侦查材料,以正视听。3.上述事实清楚地证实了本案的来由及性质均为原告与徐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与被告无关,原告理应向法院如实陈述事实,向适格主体徐某主张权利,而不应该恶意隐瞒、歪曲事实,假借加工承揽之名,滥用诉权,错列被告,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一、被告是否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二、被告是否存在遗失涉案推土机的事实。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承揽人已经尽到妥善保管和及时通知的义务,且不存在遗失涉案推土机的事实,故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案例评析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依法建立,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与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亦合法有效。对于徐某持买卖合同到被告处领取涉案推土机的行为,被告及时与原告取得联系并征询了原告的意见,在此过程中,被告已经尽到妥善保管和及时通知的义务,原告对徐某取车的事实亦已知晓。故对于原告诉称春节后其到被告处取车时才知道涉案推土机已被取走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此外,根据原告与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及公安机关的侦查结果可知,涉案推土机并没有遗失,而是出卖给了徐某,停放在徐某处,故对于原告诉称涉案推土机已被被告遗失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综上,被告作为承揽人已经尽到妥善保管和及时通知的义务,且涉案推土机是原告本人出卖给徐某的,被告并没有遗失,故被告无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被法院支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2)MS161-4961-7634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