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负举证责任

2016/3/31 11:10:43 1127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东莞xx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xx号xx房。
       被告深圳市xx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x大厦xx层xx房。
       原告称:原告因承包东莞市xx茶餐厅装修,于2011年5月4日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购买一批餐厅用桌椅,价款共计3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金额的20%作为定金,被告将产品生产完毕后通过原告验货,验收完毕后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金额的70%,再由被告安排送货;被告把货物送至原告指定地点并安装完毕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余额3800元;交货时间为201年5月16日。交货地点为东莞市xx茶餐厅。合同订立后,原告支付了第一、第二批货款共计33600元,但被告至今尚未向原告送货,导致原告无法按期完成装修任务,造成巨大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2.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336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已履行交货义务,提交了货运人员的吴某、黄某、吴某某的证人证言;声明书;聊天记录予以证明,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已履行涉案《购销合同》项下交货义务。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均有履行合同内容的义务。原告主张其已履行了交付货款的义务,但是被告并未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而被告主张其已履行交付义务。在举证方面,被告方的证人证言之间的供词相互印证,与被告的主张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得到法院支持;而原告并未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未交付货物的事实,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原告的主张法院没有予以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1)YHMS0596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