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016/4/12 11:24:38 954

      【案    由】购销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科技园xx栋。
       被执行人王某,男,1979年2月14日生,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路xx栋。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就购销合同一案,宝安区法院于2010年1月19日作出判决:被执行人王某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8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但被执行人王某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王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为:1.被查封的xx制品厂内的设备;2.xx支行账户资金;3.被查封的xx制品厂内的设备、原材料及属于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
       被执行人王某未提出异议。
      争议焦点
       生效法律文书如何履行?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王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xx塑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拍卖被执行人王某所有的xx机器设备一台。
      案例评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购销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应当在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后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期限内的支付义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已发生效力的判决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所有的设备进行评估和进行拍卖,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支付义务。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197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