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纠纷的诉讼应选取有连接点的法院管辖

2016/4/25 10:34:19 1007

      【案    由】借款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北原xx,女,1955年8月15日生,日本人,住所地:东京都港区xx目xx番。
       被告北原某1,女,1989年4月9号生,日本人,住所地:日本东京。
       被告北原某2,女,1921年11月10日生,日本人,住所地:日本东京。
       原告称:原告与被继承人北原x德先生系兄妹关系,被告北原某1系被继承人的女儿,被告北原某2系被继承人的母亲。被继承人于2009年猝死,被继承人生前向原告借款共计620万元日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均遭到拒绝。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被继承人的借款日元6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两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争议焦点
       本案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原告北原xx的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原告因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无果后,遂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益,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鉴于原告与被告均为日本人,双方发生争议如果要由中国法院受理的,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选取相应连接点的法院管辖,但由于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在中国境内以及被告在中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故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依法作出驳回原告的起诉的裁定。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001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