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016/4/28 10:42:58 817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周某,男,1979年8月23日生,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xx村xx号。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xx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钟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公司办公楼xx号。
       原告称:被告于2008年6月1日、22日、23日和30日向原告购买砖块,货款总额为人民币27948元。原告于当日送货后,给予被告送货单,但原告至今未收到货款。原告认为,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告收货后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94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应当提供被告拖欠其货款的合同凭证,不能单凭上述证据就认定被告拖欠原告款项,被告是街道办下属单位,所有经费都由财政部门拨款,被告并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购买砖块的合同。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是否拖欠货款?
      处理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供的证据为送货单,但由于该供货单并无被告的签名,该证据的真实性法院没有予以认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中的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有签订合同,双方之间亦无产生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故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债的关系,原告并不是债权人,被告也不是债务人,则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的主张,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没有予以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181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