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6/5/11 10:40:45 3618

      【案    由】医疗事故。
      案情简介
       申请人朱某,女,1965年12月1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栋xx号。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路。
       申请人称:2010年6月21日申请人因发现慢性宫颈瘤入院被申请人处,并于2010年7月5日出院;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做了“全子宫切除术”后,因阴道漏尿再次入院被申请人处行“经阴道瘘修手术”长达2个多月之久,给申请人造成经济、精神上的巨大损失及伤害。故申请人依据事后与被申请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药费人民币23669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误工费31035元、护理费18173元、营养费5040元、交通费500元、纸尿布费用500元,合计人民币55248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2万元;4.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无提供任何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处理结果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
       一、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予申请人赔偿人民币陆万元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陪护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在被申请人依照本协议支付全部款项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因此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风险、后果、法律责任及费用、疗养或其他因此引起的所有风险、后果、法律责任及费用均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本协议内容经仲裁制作调解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收后即生效。赔偿款项人民币陆万元由被申请人在收到调解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四、本案仲裁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医疗事故纠纷,申请人因病到被申请人处就医,做了子宫切除手术,手术后申请人因阴道漏尿再次到被申请人处就医,但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做修补手术长达2个多月之久,造成了申请人经济和精神上巨大的损失及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向仲裁委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在仲裁委的主持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最终以和解的形式结案。
      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0)YHMS92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