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个人转账回单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
2016/5/11 10: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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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民间借款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女,1976年9月26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花园xx号。
被告张某,男,1955年1月5日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x号xx房。
原告称:被告以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该借款于2008年底前偿还。原告于2008年5月7日通过交通银行以转账的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将借款划入被告开设的交通银行账户内。该借款期满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借款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素不相识,未向原告借过款。原告主张的20万元借款无事实依据,为捏造虚假事实。此外原告提供的证据是银行个人转账回单,并不能证明是被告向原告的借款,也可能是还款或者其他用途,故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处理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本案系民间借款纠纷,原告主张其系债权人,被告系债务人,提供个人转账回单为证。由于个人转账回单并不能足够证明被告具有向原告借款的合意,该借款是原告借于被告的凭证。个人转账回单的用途可以很广泛,可以用于还款,也可以用于借款,亦可用于消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的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并无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原告的主张没有予以支持。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7)YHMS0369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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