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拒绝履行的执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016/6/2 10:39:32 1197

      【案    由】供用电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申请执行人广东xx供电局,负责人:金某,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x路xx号。
       被执行人x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某,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工业区xx层。
       申请执行人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供电合同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于2009年8月25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电费本金57357.2元,违约金1195.16元合计人民币58552.3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还款义务。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电费人民币58552.36元;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2元;3.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执行费用。
      争议焦点
       被执行人可否被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申请执行人(原告)与被执行人(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如下:
       一、被告自愿在2009年8月2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电费本金人民币57357.2元,自2009年4月25日起至2009年5月26日的违约金人民币1195.16元,合计58552.36元;
       二、被告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逾期付款的利息及2009年5月26日之后的违约金的追索。
       案件受理632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执行过程中,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划扣被执行人xx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7800元。
       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结案通知书:
       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必要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因此本案可予结案,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再恢复强制执行。本案予以执行结案。
      案例评析
       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深圳市罗湖区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时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的账户中具有存款人民币57800元,便划扣该笔存款偿还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的可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不足以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全部债务的58552.36元,且被执行人目前并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法院便对本案予以结案。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控制财产的线索再行恢复强制执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YHMS012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