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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没有明确约定的,卖方在买方收货后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付款的义务
2016/6/6 10:4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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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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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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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工业区xx路。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工业区xx栋。
原告称:2013年3月,原、被告双方以电子传真等方式达成电池等电子产品的供货协议,至2013年6月5日止,原告向被告供货货款共计人民币256694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一部分货款,直至2014年1月1日仍剩余货款186724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为维护原告的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86724元及利息13106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14年8月31日止,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与被告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货款的付款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应当自请求货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因此利息也应自原告实际请求支付货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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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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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明确约定货款的付款期限的,请求付款的时间?二、利息的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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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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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xx电子有限公司尚欠的货款人民币1867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7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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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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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系卖方,被告系买方,被告在收到货后支付了一部分货款,仍剩余一部分货款未支付。在原告与被告的供货协议中,双方对付款方式没有明确的约定,故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在被告收货后随时可以要求被告履行付款的义务,因此被告收货后未支付原告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尚欠的货款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证据充足,理由充分,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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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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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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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MS1833档案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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